夫妻双方离婚一方不让见孩子,另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益,有利于保障孩子正常的成长环境和未直接抚养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当一方不让另一方见孩子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沟通,明确探望孩子对于孩子和未直接抚养方的重要性,就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问题达成一致。这样既能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如果协商无果,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作出判决。
若获得法院支持后,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会通过强制手段促使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而不是强迫孩子与未直接抚养方见面。如果对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到未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行使,未直接抚养方还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等,以更好地保障自己与孩子相处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