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被判刑后,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要明确保证金退还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只要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了这些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就有权要求退还保证金。
当被取保候审人被判刑后,通常意味着取保候审措施会结束。此时,执行机关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出具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这是退还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持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前往当初缴纳保证金的银行。银行在查验这些文件无误后,会按照规定将保证金如数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规定,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部分或者全部没收。执行机关会综合考虑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具体数额。若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可以顺利取回保证金,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