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义务需分情况来看。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在法律层面,收养关系的解除会对赡养义务产生特定的规定。对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而言,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当养父母处于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状况时,养子女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养父母多年抚养付出的一种合理考量和保障,即便收养关系解除,也不能让养父母在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陷入困境。
如果是因为养子女成年后存在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行为导致收养关系解除,那么法律赋予了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权利。虐待和遗弃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对养父母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养子女不当行为的一种惩戒。
当生父母主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在一般情况下,养父母是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这是因为养父母在收养期间为养子女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生父母要求解除关系,应当对养父母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过,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自身存在虐待、遗弃养子女的情形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那么生父母则无需补偿抚养费,这是对养子女权益的保护,防止养父母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
这些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义务的规定,旨在平衡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