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时间分单位申请和职工等申请两种情况。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
工伤认定时间的规定对于保障职工权益至关重要。用人单位申请的时间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30日是一个较为严格的期限要求,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义务,保障职工能尽快进入工伤认定和后续的权益保障程序。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谓特殊情况,比如事故发生地偏远、情况复杂需要更多时间收集证据等,但必须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同意。
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就有了申请的权利。他们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给予了职工及其相关主体一定的救济途径,防止因为用人单位的不作为而导致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会导致职工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