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后探视次数通常会结合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的意愿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为出发点,确定一个合理的探视次数和方式,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后探视次数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子女的年龄因素。对于年龄较小的婴幼儿,由于其生活作息相对固定,需要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可能会判决探视次数相对少一些,比如一个月1-2次。因为频繁的探视可能会打乱孩子的生活规律,影响其健康成长。而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儿童,尤其是已经上学的孩子,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学习安排。可能会判决在周末或者节假日进行探视,例如每两周的周末探视一次,或者在寒暑假安排较长时间的探视,以保证孩子有足够的时间与不直接抚养方相处,同时也不影响其学业。
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居住距离较远,往返探视存在较大困难,法院可能会适当减少探视次数,但可能会延长每次探视的时间。比如居住在外地的一方,可能几个月探视一次,但每次探视时间可以达到一周左右。相反,如果双方居住距离较近,交通便利,法院可能会增加探视次数,如每周探视一次。
子女的意愿也逐渐受到法院的重视。当子女达到一定年龄,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和认知能力时,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愿意与不直接抚养方多相处,法院在判决时会予以考虑。父母双方的配合程度也会影响探视次数的判决。如果一方存在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适当调整探视次数和方式,以保障探视权的顺利行使。法院判决离婚后探视次数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子女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