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义务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助义务。若对方仍拒不执行判决,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如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出现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探视权相关义务的情况时,双方可以尝试进行友好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智,站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问题重新进行沟通和确定,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之前探视的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享有探视权以及对方存在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明确探视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如果对方在法院判决后仍然拒不执行,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不是子女的人身。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保障另一方探视权的实现。这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如果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中止其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法律为保障探视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系列的途径和措施。

离婚后扶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探视权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