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时被告无故缺席,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而原告无故缺席按撤诉处理。
对于被告无故缺席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缺席,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相关问题。若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依然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不过,由于被告未到庭,可能会影响对一些事实的查明和认定。
如果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相关事实的,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为必须到庭的被告,进而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
而对于原告无故缺席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若原告在二次起诉离婚时无故缺席,法院会将该案件按撤诉处理,原告若想再次起诉离婚,需要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二次起诉离婚过程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按时参加庭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