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证车辆致人死亡不一定能适用缓刑,若符合缓刑条件,可能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础上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无证车辆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缓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适用缓刑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若驾驶无证车辆致人死亡后,肇事者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时,有可能适用缓刑。例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其家属尽力赔偿了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这种情况下就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如果肇事者存在逃逸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多人死亡等严重后果,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比如,肇事者在撞人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导致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这种情况就很难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