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地区能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完成鉴定并出具结果。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伤情复杂、涉及医学专业领域较多等,导致鉴定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这种情况下,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90日会出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专家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况,结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鉴定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工伤职工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检验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