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是否一起承担债务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关联公司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债务;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可能会突破公司独立人格,让关联公司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关联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的债务由各自公司用自身的财产来承担,彼此之间没有为对方债务负责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关联公司可能需要一起承担债务责任。其中,人格混同是较为常见的情形。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例如,关联公司之间高管人员相互兼任,业务范围高度重合,资金随意调用且没有规范的财务记录等。当出现人格混同,关联公司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法院可能会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让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过度支配与控制也是导致关联公司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原因之一。如果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进行过度控制,使从属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公司的工具,并且这种控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控制公司就需要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比如,控制公司通过操纵从属公司的决策,将从属公司的资产无偿转移至自己名下,导致从属公司无法偿还债务。
资本显著不足也可能引发关联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如果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且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关联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关联公司是否一起承担债务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