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入判刑后的坐牢时间。判刑后的坐牢时间计算依据刑罚种类而定,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首先要明确,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羁押的时间才能折抵刑期,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处于被羁押状态,所以取保候审的时间不能算入判刑后的坐牢时间。
对于不同的刑罚种类,其刑期折抵规则有所不同。如果被判处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相对较轻,所以折抵比例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若被判处拘役,它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同样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羁押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羁押了3个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那么在计算实际执行的坐牢时间时,这3个月的羁押时间是可以折抵的,实际还需要执行9个月的刑期。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期折抵规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