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主要需围绕事实和诉求清晰表达,包括说明借贷事实、强调对方违约情况以及提出合理诉求等内容。
在借钱不还的开庭过程中,有几方面的话需要清晰表述。
在陈述阶段。要向法庭清晰说明借贷的基本事实。比如,明确说明借款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这能确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具体节点。举例而言,“在[具体日期],被告因[借款原因]向我借款”。阐述借款的金额,用确切数字表明借出款项的数额,像“借款金额为[X]元”。同时,说明借款的交付方式,如果是转账,要提及转账的银行账户信息,“我通过[银行名称]账户[账号]向被告[被告账号]转账[X]元”;若是现金交付,需说明交付的地点、在场的人等情况。
说明双方关于借款的约定。比如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双方约定被告应在[还款日期]归还借款”。如果有约定利息,要说明利息的计算方式,“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X%]计算”。并且强调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截至开庭之日,被告分文未还,已构成违约”。
在举证环节,要简洁明了地介绍所提供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目的。比如,“我提交的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转账记录,证明我已实际交付借款”。
在辩论阶段,要围绕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进行辩论。可以指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被告有义务偿还借款。强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我有权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在陈述诉求时,明确提出自己希望法庭支持的请求。例如,“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自[借款日期]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