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北京地区的户口处理方式通常有迁回原户籍地、单独立户、投靠其他亲属等,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迁回原户籍地。如果被收养人在被收养前有自己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只要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同意接收,就可以将户口迁回。一般来说,需要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入申请,提交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比如,被收养人原本是从外地某农村迁入北京养父母家,解除收养关系后想迁回农村老家,就需要老家当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然后到北京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最后回到老家办理迁入。单独立户。若被收养人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在北京有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符合北京单独立户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单独立户。单独立户需要有独立的房产证明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即可办理。例如,被收养人在北京有自己购买的房产,就可以将户口从养父母家迁出,在自己的房产处单独立户。投靠其他亲属。如果被收养人在北京有其他符合投靠条件的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申请将户口投靠到这些亲属处。这需要亲属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认可投靠关系,并符合相关的投靠政策。一般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同意接收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后办理户口迁移。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不同的派出所可能在具体要求和办理细节上会有一定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派出所,以确保顺利完成户口的迁移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