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从法律规定的原理来看,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通过代位权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是由于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引发的。如果让债权人承担这些费用,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一直不向丙主张权利,导致甲的债权无法实现。甲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为此支付了5000元的律师费和1000元的诉讼费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甲行使代位权的这些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乙负担。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