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后,单位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通知家属、进行工伤认定(若符合条件)、办理社保减员、结算工资与福利、协助家属申领相关待遇等。
单位得知职工死亡消息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其家属。这是基于人道主义以及后续各项手续办理的需要,让家属能够及时知晓情况并参与后续事务的处理。
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通过工伤认定,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办理社保减员也是重要的一环。单位需及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该职工的社保停保手续,停止缴纳社保费用。一般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保社保账户的准确管理。
单位要对该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进行结算。包括职工生前未发放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家属。同时,对于职工应享受的年休假等福利,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算和补偿。
单位还应协助家属申领相关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家属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单位可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明。如果单位有企业年金等补充福利制度,也需要按照规定协助家属办理相关领取手续。通过这些手续的办理,保障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