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在场。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保障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正常会见交流,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公安机关通常不得在场干扰。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侦查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许可。如果获得许可,律师可以进行会见;若不许可,律师需遵循相关规定。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侦查阶段结束进入其他诉讼环节,律师会见通常也无需再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会见嫌疑人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进行在场干涉,而对于特殊案件设置许可程序,也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案件侦查的需要。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达到平衡。

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是否要在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