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由受要约人作出、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内容与要约一致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只有受要约人具有作出承诺的资格。因为要约人对承诺人的主体资格有所选择,只有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商品的要约,只有乙作出的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有效的承诺,其他第三人作出的类似表示不能视为针对该要约的承诺。
二、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通常会规定一个有效期限,受要约人应在此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期限,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对于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同意合作,乙若要作出有效承诺,就必须在这10天内将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甲。若超过规定期限,该承诺可能被视为新的要约。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相符。实质性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就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例如,甲要约以1000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台电脑,乙回复同意购买,但要求价格降为900元,此时乙的回复就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四、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要约可以规定承诺的方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受要约人应当按照要约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方式,通常应采用与要约相同的方式或者合理的方式作出承诺。例如,要约是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承诺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若要约没有明确方式,以电话等合理方式作出承诺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