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听证程序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中有明确规范,涵盖适用范围、听证人员组成、听证流程等多方面内容。
关于适用范围。根据规定,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在刑事案件中,如拟不起诉案件,当存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等争议时,就可能启动听证程序。
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会由检察官主持,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其他人员参加。这些人员能够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比如人民监督员可以代表社会公众的视角,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专家咨询委员则凭借其专业知识,为案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听证的流程。一般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告知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接着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之后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笔录交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的效力。听证形成的意见,是检察院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院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但听证意见并不必然决定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检察院仍需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