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代理权和滥用代理权的区别在于性质、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不同。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本质上是没有相应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在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不当行使权利。

一、性质不同超越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原本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出了被代理人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其超越部分的代理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例如,被代理人仅授权代理人购买10吨钢材,而代理人购买了15吨,超出的5吨购买行为就属于超越代理权。而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的不当行使。代理人确实拥有代理权,但却违背了代理制度的宗旨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或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二、表现形式不同超越代理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增加代理事项,如被代理人委托销售甲产品,代理人却同时销售乙产品;增加代理权限范围,如被代理人授权以不低于100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代理人以900元价格出售;超过代理期限进行代理活动,代理期限已过,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表现为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如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抬高商品价格,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

三、法律后果不同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若被代理人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承担责任。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其代理行为通常无效,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代理人和恶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超越代理权和滥用代理权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