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入刑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及校车业务严重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况。责任划分包括对直接负责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刑事处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还可能涉及民事和行政责任。
刑事方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校车驾驶人,若驾驶人驾驶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就会触犯该罪名。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即使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是直接驾驶人员,但如果他们指使、强令驾驶人实施超员、超速等行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方面,如果校车因超员、超速等违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校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行政方面,校车运营过程中存在超员、超速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对驾驶人可能会采取罚款、扣分、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措施;对校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会处以罚款等处罚。如果校车运营企业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相关部门还可能责令其整改,甚至吊销其运营许可。通过多方面的责任划分,来保障校车运营的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