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之后退休,能否获得补助金及获得何种补助金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未领取伤残津贴,一般难以再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各地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转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对于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支付。当工伤职工退休时,由于退休意味着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并非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常规情形,所以一般不再支付这两项补助金。不过,各地对于工伤职工退休后的政策规定存在差异。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或优惠政策。例如,部分地区考虑到工伤职工可能因工伤导致身体机能下降,在退休后生活仍面临一定困难,会出台相关措施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在退休后,如果工伤病情复发需要治疗,依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保障了工伤职工在退休后因工伤相关问题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工伤鉴定后退休能获得的补助金情况较为复杂,要结合具体的工伤等级、当地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