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不知情的债务,若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般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处理离婚双方债务问题时,对于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另一方不知情,通常情况下,该债务不应由不知情一方承担。例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个人的投资、赌博等行为所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明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虽然另一方可能不知情,但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经营活动相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证据来支撑。不知情一方需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自己对债务不知情的证据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一方不知情的离婚债务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准确认定债务性质,合理分配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