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没钱还款时,担保人需根据担保类型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在债务关系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得到清偿的部分,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为一般保证人。乙在未起诉甲并经强制执行程序之前,丙可以拒绝替甲还款。

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没钱还,乙可以直接要求丙偿还借款。

当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成为了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偿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例如,丙替甲偿还了乙的借款后,丙就可以向甲追讨这笔钱。不过,在实际追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比如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前,也应该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谨慎做出担保决定。

债务人没钱担保人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