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预售证需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条件。
土地相关证件完备。首先要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合法使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前提,意味着开发商对该地块拥有合法的土地权益,确保土地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后续出现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影响预售。
规划与施工许可齐全。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规模、高度、外观等进行审核后颁发的许可文件,保证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布局。施工许可证则表明该项目的施工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具备了开工建设的条件,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设资金投入达标。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要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同时要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资金投入比例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继续完成项目建设,防止出现烂尾楼等情况,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能让购房者对房屋交付时间有明确预期,增强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其他条件。不同地区可能还会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和要求,比如有的地方要求开发商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还有可能要求开发商对预售方案进行备案等。办理预售证是一个严格且规范的过程,各项条件都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