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有着明确且严格的处罚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行为,而营运机动车通常涉及到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法律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力度相较于普通机动车更为严厉。

当驾驶员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时,交管部门会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吊销之后,十年内该驾驶员都不被允许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十年的限制是为了让驾驶员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同时也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避免此类危险行为再次发生。

即便在十年期满后,驾驶员重新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不能再驾驶营运机动车。这是因为营运机动车的特殊性,需要驾驶员具备更高的安全意识和更严格的自律性。曾经有过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录的驾驶员,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所以限制其再次驾驶营运机动车,以确保公众的出行安全。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几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