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没有离婚证,再婚时持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即可办理结婚登记,按照结婚登记的一般流程进行操作。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或调解书。当法院判决离婚后,并不存在离婚证,但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于再婚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所需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对于曾经过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来说,在办理再婚登记时,除了上述常规材料外,需要额外携带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这是为了证明其当前的婚姻状况为离异,具备再婚的资格。

具体的办理步骤如下: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同时会核实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包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在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会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自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即确立。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确保离婚判决书是已经生效的。如果是一审判决,需要确认上诉期已过且无人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则作出即生效。只有生效的离婚判决才能作为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用于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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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