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四百万元,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量刑要结合挪用公款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情况判断。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四百万,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接近数额巨大标准;若用于非法活动,则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在量刑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挪用公款四百万的情况,如果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因其性质恶劣,通常会在量刑时从重考虑。如果是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若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若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的,则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具体的量刑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