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没交收到律师函后开庭,业主可能需承担补齐物业费、支付违约金等后果,若业主有合理抗辩理由,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当业主未交物业费收到律师函后仍进入开庭阶段,会产生多种可能的情况。
从大概率情况来看,如果业主没有合理的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业主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所以,业主需要补齐所欠的物业费。而且,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法院也可能会支持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求。这会使得业主除了要交齐物业费外,还需额外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增加了经济负担。
如果业主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情况则有所不同。比如,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存在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像小区卫生清理不及时、安保措施不到位等。此时,业主需要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业主的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法院可能会判决业主少交部分物业费,或者驳回物业公司不合理的诉求。
若业主不出庭,法院会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结果往往对业主不利,因为业主失去了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抗辩的机会,法院会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业主可能会承担更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收到律师函并面临开庭时,业主应积极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