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债权一般由股东主张。在公司合法注销的情况下,股东成为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若存在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等违法情形,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清偿责任。

在正常的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以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处理。当公司完成注销程序后,其法人资格消灭。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在注销前已经依法进行了清算,对于剩余的债权,股东有权主张。这是因为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公司注销后,股东成为了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例如,公司在清算后发现还有一笔对外的应收账款未收回,此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该债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情况则有所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违法注销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原本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而非仅仅是公司注销后债权的问题。

若公司是因为合并、分立等原因而注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债权的主张主体是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以及分立后的公司。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主张主体需要根据公司注销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由谁主张(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