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并没有明确的天数限制,关键在于执行机关是否批准以及批准的时长。被取保候审人需获得执行机关批准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需求来决定批准的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当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去外地时,比如因工作、家庭等特殊原因,应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如果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不受影响,且去外地的理由合理,执行机关可能会批准申请。

对于批准去外地的时间,法律没有统一的天数规定。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案件的进展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去外地的必要性和紧急程度等进行判断。如果是短期的商务出差或处理紧急的家庭事务,可能批准几天至几周不等;如果是长期的学习或工作安排,执行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通常需要更充分的理由和保障措施。

被取保候审人获得批准去外地后,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如果超过批准的时间未归或擅自改变行程,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能去几天(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