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和主动投案在本质上有一定关联,但存在明显区别。主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投案自首不仅要求主动投案,还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自首是主动投案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律认定。

从概念内涵来看。主动投案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其重点在于“主动”这一行为表现。主动投案的情形较为宽泛,既可以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既可以是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也可以是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时投案。

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内心不安,主动到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说明自己的盗窃行为,这就属于主动投案。

而投案自首是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的结合。如实供述罪行是投案自首的关键要素,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只有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投案自首。

比如,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供述过程中故意隐瞒了部分关键犯罪情节,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从法律后果来看。主动投案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表现,在量刑时会被司法机关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但从轻的幅度相对有限。而投案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投案自首和主动投案虽然都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悔罪态度,但投案自首的要求更为严格,法律后果也更为有利。

投案自首和主动投案有何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