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找不到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如向其配偶主张债权(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存在有效保证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等。
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债务人找不到,债权人可以向其配偶主张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
若债务有保证人,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务。
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法律文书。若债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