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判刑需结合具体案情,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等原则基础上,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宽确定宣告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有着明确的适用原则。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具体量刑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存在几种特殊情形除外。比如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从宽的幅度方面,认罪认罚的从宽是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从宽幅度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则可以不予从宽处罚。一般来说,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可能相对大一些,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会相应递减。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还会综合考虑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量刑时也会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认罪认罚案件的判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刑罚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