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买房,中介费买家和卖家谁来付并没有严格规定,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实际交易中,大多是买家承担。

从规定角度来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买房的中介费必须由买家或者卖家一方承担。这就意味着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自主协商中介费支付方的权利。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市场行情以及自身的意愿来达成一致意见。从市场常见情况来说,在北京的房地产市场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由买家承担中介费。这背后存在多方面原因。一方面,当前北京房地产市场总体上处于卖方市场,卖家在交易中相对占据优势地位。卖家往往更关注房屋的实际到手价格,会倾向于让买家承担中介费,以保证自己能获得预期的房款。另一方面,买家为了顺利购得心仪的房屋,在市场大环境下,也通常会接受承担中介费这一方式。从特殊情况来讲,也存在卖家承担中介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情况。例如,当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房源相对较多,买家的选择余地较大时,卖家为了更快地将房屋出售,可能会主动提出承担全部或部分中介费。又或者在一些交易中,买卖双方关系较为友好,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分担中介费,以体现公平和双方的诚意。北京买房中介费的支付方是灵活的,最终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协商结果。

北京买房中介费是买家付还是卖家付(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