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起诉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追债案件中,这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追债起诉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追债案件里,债权人是接受货币一方,所以此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若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处于较为特殊的状态,在原告住所地起诉更有利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债起诉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在原告地还是被告地法院进行起诉,以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开展。

追债起诉在原告地还是被告地法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