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的公告期,即视为送达。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送达诉讼文书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环节,它能确保当事人知晓诉讼相关事宜并参与到诉讼中来。现实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可能是离家出走、失去联系等;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这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具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告方式。公告送达的内容通常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重要的诉讼文书,这些文书能让受送达人了解离婚诉讼的相关信息以及自己需要履行的诉讼义务。
关于公告期,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国内案件的公告期为六十日,涉外案件的公告期为三个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相应的公告期,就视为已经送达给受送达人。即使受送达人实际上可能并没有看到公告内容,但在法律上已经完成了送达程序。
公告送达之后,如果受送达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诉讼,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这意味着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离婚案件作出裁判。不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诉离婚公告送达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送达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