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逃跑是否不再追责要依据法定最高刑和具体的时效规定判断。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过,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不同的量刑幅度对应不同的追诉时效。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与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以及是否退还等因素密切相关。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举例来说,如果挪用公款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后,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但要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二十年。不过,如果在司法机关对该挪用公款案件立案侦查之后,犯罪嫌疑人逃跑,这种情况下,无论过了多少年,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司法机关依然可以对其进行追责。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会从重处罚。在判断挪用公款逃跑几年不再追责时,必须准确确定其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结合是否存在司法机关已立案等特殊情形,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挪用公款逃跑几年不再追责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