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与失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也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会调查失信人的财产状况,若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恢复执行。同时,失信人自身也应积极创造还款条件。
当失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债权人与失信人之间可以进行沟通协商。债权人若了解到失信人确实暂时没有一次性偿还的能力,双方可以达成分期还款的共识。比如,根据失信人的收入情况,约定每月偿还一定的金额,直至债务还清。这样既给了失信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也保障了债权人能够逐步收回欠款。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受理后,会对失信人的财产状况展开全面调查。这包括查询失信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失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就此免除,一旦发现失信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于失信人自身而言,即便暂时无力偿还债务,也不能逃避责任。应该积极寻找工作机会,增加收入来源,尽快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例如,利用自身的技能去寻找兼职工作,提高经济收入。还可以节约开支,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在整个过程中,法律也会保障失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法院在执行财产时,会保留失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失信人无力偿还债务并非意味着债务无需偿还,各方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