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后没有离婚证书,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等同于离婚证。一般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就意味着婚姻关系解除,无需再领取离婚证书。若一审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15 日)内未上诉,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若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
在我国的离婚程序中,存在两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最终获得的是离婚证;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是离婚判决书。所以,离婚判决后并不会有离婚证书这一证件。
关于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需要根据具体的审判程序来确定。如果是一审判决离婚,会有一个上诉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在这 15 天的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只有当 15 天上诉期届满,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时,该一审判决才会正式生效,婚姻关系才会解除。
而对于二审判决,情况则有所不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是终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等待特定的期限。从二审判决作出的那一刻起,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需要证明自己的婚姻状态,离婚判决书就可以起到和离婚证相同的作用。无论是办理户口迁移、再婚登记等事项,都可以凭借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来证明自己已经解除了上一段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