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处罚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严格执行,特别是醉酒驾驶入刑。此后相关标准和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
在2011年之前,对于酒驾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而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处罚范围,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醉酒驾驶正式入刑,酒驾处罚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标准。
此后,为了进一步规范酒驾的查处和处罚工作,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的情形等内容,使得酒驾处罚标准更加细化和完善。
2020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定义为饮酒驾车,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定义为醉酒驾车,进一步明确了酒驾和醉驾的界限。
随着时间的推移,酒驾处罚标准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