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查封、扣押物品是常见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防止违法行为造成进一步的危害等。但这些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并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其中包括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同时,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重要意义:规定在查明与案件无关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查封、扣押行为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产生影响,如果物品与案件无关却长时间被查封、扣押,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生产生活上的不便。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促使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避免权力的滥用。

实践操作: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解除查封、扣押。一旦查明物品与案件无关,就要在三日内启动解除程序,及时将物品退还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应当在查明后几日内解除查封扣押物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