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适用保释制度,但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被处罚人若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暂缓执行。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保释是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类似,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所以不存在保释的说法。不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存在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并且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表明被处罚人希望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来对行政拘留的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需要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重点考量暂缓执行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这里的社会危险一般是指被处罚人可能会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情况。
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担保人。担保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需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并且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另一种是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来交纳。
当上述条件都满足时,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就可以暂缓执行。如果最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维持了原行政拘留决定,那么被处罚人还是需要执行行政拘留;若结果撤销了行政拘留决定,保证金会退还交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