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起诉但借款人不承认,出借人不用慌张,可通过补充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若借款人拒绝鉴定借条真伪,法院可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还可申请调查令获取相关证据辅助证明。

在有借条起诉而借款人不承认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从多方面应对。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出借人可以补充其他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转账记录,若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的,这些转账记录能清晰显示资金的流向和金额,是证明借款交付的有力证据。聊天记录也很关键,如果在借款前后双方有关于借款事宜的沟通,聊天记录能反映出借款的合意、金额、用途等信息。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补充证据,如果借款时有其他人在场见证,他们的证言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若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出借人可以申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来判断借条是否为借款人本人所写。如果借款人拒绝配合进行笔迹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即推定借条是真实有效的。

出借人还可以申请调查令。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证据可能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如银行的交易明细、通信公司的通话记录等。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去相关单位调取这些证据,进一步辅助证明借款事实。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出借人要保持冷静,按照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和辩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有借条起诉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