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动迁款的分配需综合考虑房屋性质、共同居住人认定等因素。公租房动迁款一般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分割;私房的话,动迁款归产权人,若有租客,可能需给予适当安置补偿。

首先要明确租赁房分为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不同性质的房屋动迁款分配方式有所不同。

公有住房动迁款分配:对于公租房,动迁款并非仅归承租人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参与分配。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对于动迁款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在具体分配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各方的实际居住情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例如,有的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在该公租房内,对房屋的维护和使用贡献较大,在分配时可能会适当多分;而有的家庭成员虽然户口在,但从未实际居住,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

私有住房动迁款分配:私房的动迁款原则上归房屋产权人所有。如果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产权人获得动迁款后,对于租客的处理要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若合同中有关于动迁情况的条款,按照合同执行。比如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遇动迁,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一定的搬迁补偿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在动迁时,产权人可能需要给予租客合理的安置补偿,以保障租客因动迁而产生的搬迁等费用。例如,给予租客一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动迁款分配过程中,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就分配问题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同时,动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当地的动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租赁房动迁款如何分配(0)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