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后,在看守所的人员通常无需再执行剩余的拘役刑期,而是会办理相关释放和社区矫正手续,进入缓刑考验期。

当法院作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判决后,意味着罪犯被给予了一定的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原判的拘役三个月就不再执行。

对于在看守所的人员,首先看守所会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来开展后续工作。一般情况下,看守所会为其办理释放手续。因为缓刑意味着不用在看守所或监狱等场所实际执行拘役刑罚,所以在判决生效后,看守所会让其离开羁押场所。

同时,看守所会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会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罪犯在被释放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缓刑的六个月考验期内,罪犯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拘役三个月刑罚。所以,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以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看守所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