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伤情通常需要委托书、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既往鉴定材料等。
法医进行伤情鉴定时,不同类型的材料都有着重要作用。委托书,它一般由办案单位出具,是启动伤情鉴定程序的重要依据,明确了鉴定的委托事项、目的等关键信息,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鉴定机构通常不会受理鉴定申请。
身份证明也必不可少,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能确定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保证鉴定结果准确对应到具体的个体,避免出现身份混淆等问题。
病历资料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涵盖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门诊病历记录了伤者最初就诊时的症状、医生的初步检查情况和诊断意见等;住院病历则更为详细,包含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能全面反映伤者从入院到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发展、治疗措施及效果等信息,有助于法医了解伤情的全貌和发展过程。
影像学资料同样关键,像X光片、CT片、MRI片等。这些资料能直观地显示伤者身体内部的损伤情况,如骨折的部位、类型,脏器的损伤程度等,为法医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提供客观的影像依据。
如果伤者之前有过相关的鉴定材料,也应一并提供。比如之前在其他医院或鉴定机构做过的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这些材料可以帮助法医了解伤情的演变过程和之前的鉴定情况,从而做出更准确、全面的判断。对于一些涉及特殊情况的伤情鉴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证人证言等,以辅助法医对伤情的形成原因和过程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