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法律关系中,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存在主从关系,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而言,当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随之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责任的基础是有效的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失去了合法有效的前提,担保人无需按照原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义务。

如果担保人存在过错,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人明知借款合同存在违法情形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人在促成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对借款合同的无效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无效时,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综合考虑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准确判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