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认定需从行为特征、危害后果、主观方面等多方面考量。行为上是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危害后果上,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认定;主观方面需是故意。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等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
一、高空抛物罪是怎么认定的
认定高空抛物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行为特征
该罪的行为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这里的“高空”并没有严格的高度界定,但通常是指一定高度以上,具有使抛掷物产生较大势能并对地面人员或财物造成损害风险的空间。“物品”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
2、危害后果
并不要求必须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抛掷物品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该罪。例如,抛掷的物品可能砸中行人、车辆,或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
3、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抛掷物品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导致物品掉落,则不构成此罪,但可能构成其他过失类犯罪。
二、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区别
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上存在明显区别。
1、行为方式的特定性
高空抛物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从高空抛掷物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宽泛,只要是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都可能构成该罪。
2、危害程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通常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紧迫的、现实的危险;而高空抛物罪相对而言危害程度稍低,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
3、主观故意内容
虽然两者主观上都是故意,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内容往往更具有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或放任其发生的强烈程度;而高空抛物罪的故意更多体现在对抛掷物品行为的故意,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故意程度相对较弱。
三、高空抛物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认定界限
区分高空抛物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界限十分重要。
1、主观方面
高空抛物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为之;而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行为特征
高空抛物罪强调从高空抛掷物品这一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不一定是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是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
3、危害对象
高空抛物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危害对象通常是特定的个人。
综上所述,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且要注意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高空抛物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引起恐慌如何处理、如何界定抛掷物品的危险程度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