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一般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不同规定。通常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患者也需对一些基本事实进行举证。
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1、一般原则 - 举证责任倒置
过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掌握医疗过程中的详细资料,患者在信息获取和专业知识上处于劣势。例如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处于麻醉状态,对于手术的具体操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不清楚,而医疗机构有能力提供相关的手术记录、病历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2、现行规定 - 区分情况
《民法典》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再一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需要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比如患者要提供挂号单、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以及身体受到了损害。而医疗机构在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要承担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患者如何举证
患者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也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
1、证明就医事实
患者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包括挂号凭证、病历、检查报告等。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表明患者在何时、何地、在哪个医疗机构接受了何种医疗服务。例如,患者提供的病历中会详细记录就诊时间、症状描述、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等信息,是证明就医事实的关键证据。
2、证明损害结果
患者需要证明自己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这可以通过医疗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来实现。比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并发症,需要提供后续的检查报告和医生的诊断,证明并发症与之前的手术存在关联,并且给自己的身体和生活带来了损害。
3、证明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虽然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由医疗机构承担,但患者也可以提供一些初步的证据来表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患者可以提供不同医疗机构的专家意见或者相关的医学文献,说明自己的损害结果在类似的医疗行为中可能出现。
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医疗机构举证难点
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举证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难点。
1、因果关系证明困难
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使得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非常困难。人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患者本身可能存在多种基础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结果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医疗机构很难完全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准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举证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病历资料可能存在不完整或者被质疑真实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医疗工作的繁忙,医生可能会出现病历记录不及时、不详细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患者怀疑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可能会质疑病历资料被篡改。一旦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医疗机构的举证难度就会大大增加。
3、专业鉴定的不确定性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不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可能会对同一病例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医疗机构在举证时难以准确预测鉴定结果,增加了举证的风险和难度。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复杂,患者和医疗机构都有各自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和难点。比如患者如何获取更有力的证据,医疗机构如何应对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等。如果您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举证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