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是否能仲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对于拆迁补偿纠纷,如果是民事合同纠纷,通常可以申请仲裁;若是行政争议纠纷,一般不适用仲裁。下面将详细分析不同情况下的拆迁补偿纠纷仲裁相关问题。
一、拆迁补偿纠纷能仲裁吗
拆迁补偿纠纷能否仲裁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纠纷的性质来确定。
1、可以仲裁的情况
当拆迁补偿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时,比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的。因为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若在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就能够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具有高效、灵活等特点,能快速解决纠纷。
2、不可以仲裁的情况
如果拆迁补偿纠纷是行政争议纠纷,即被拆迁人与拆迁管理部门因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产生纠纷,此时一般不适用仲裁。因为仲裁主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而行政争议涉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类纠纷通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仲裁的流程
当拆迁补偿属于可仲裁的合同纠纷时,其仲裁流程有明确规定。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方式
行政拆迁补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有其特定的处理方式。
1、行政复议
被拆迁人对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判断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如果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行政复议具有高效、便捷等特点,而且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2、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告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且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决,如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等。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途径,其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纠纷是否能仲裁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可仲裁的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有相应的仲裁流程,而行政拆迁补偿纠纷则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您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遇到其他法律问题,比如拆迁补偿的评估标准是否合理、拆迁程序是否合法等,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